特區政府推出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中提出引入 “ 放蛇 ” 制度,法務局長張永春解釋,本澳法律允許 “ 放蛇 ” ,但手段必須是被動式,亦不能以教唆或誘導他人作出違法行為的方式取得證據。文本建議明確賦予治安警執法權限,並建議安裝的士車廂錄音監察系統,協助監察有否違法行為,亦防止的士司機遭冤枉等情況。
禁教唆誘導取證
特區政府擬就《檢討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法務局長張永春、交通事務局長汪雲昨日下午四時在記者會上介紹文本內容。
針對的士服務的 “ 亂象 ” ,政府認為首先要加強力度打擊違法行為,引入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方式進行調查的執法手段(俗稱 “ 放蛇 ” ),製作格式化的證人證言表及控訴書等。張永春解釋,社會理解的 “ 放蛇 ” 是執法時不表露身份,例如執法人員以遊客身份搭的士,期間如果的士司機開價或繞路,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可表露身份及取證,亦即是執法人員用隱藏身份取證的手段。他解釋本澳法律允許 “ 放蛇 ” 制度,但禁止教唆、引誘犯罪,因此,文本將 “ 放蛇 ” 的概念嚴格訂為僅是執法人員以隱藏身份的方式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不能實施相關的違法行為,且 “ 放蛇 ” 的手段必須是被動式,不能以教唆或誘導他人作出違法行為的方式取得證據。
有需要始查錄音
文 本建議充分利用公共道路的視像監察設備,並在一些的士違規黑點或候客區安裝視像監察設備,以及在的士車廂安裝錄音監察系統。張永春指,車廂內安裝錄音系 統,在執法上具備還原真實的作用,除可以監察的士司機是否存在議價、濫收車資等違法行為,亦可防止的士司機遭冤枉等情況,保護的士司機合法權益。對於車廂 內的錄音監察系統涉及侵犯隱私權的擔憂,可以透過法律明確規定安裝系統的權限、目的及資料用途來解決,例如錄音資料只是有需要協助調查時才會翻查使用。的 士屬公共交通工具,即使的士車廂是封閉範圍,也屬於公共空間。另外,的士車廂內須張貼提示,告知乘客車廂內已安裝錄音監察系統。
予警監察處罰權
為 加強執法效果,去年起交通事務局與治安警採取聯合行動二百三十五次,發現二百七十九宗違規個案。今年上半年,兩局的聯合行動發現二百九十一宗違規個案,半 年數字已超出去年總數。張永春表示,由於治安警員遠超稽查人員,加上廿四小時執勤,執法的覆蓋面和密度明顯較佳。因此,建議法律明確賦予治安警察局對的士 違法行為的監察及處罰權限,由交通事務局和治安警察局共同負責監察工作。交通局亦可依法要求治安警提出必要的合作,尤其在執行職務時遇到抗拒的情況。
今起諮詢 45 日
張永春表示,的士違規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修法的工作放在首位,諮詢期結束後將盡快擬就正式文本,預計年底前提出。諮詢期由今日起至九月廿三日,查閱及下載諮詢文件可於法務局、交通事務局及澳門法律網站發表意見建議,電郵: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866-6363 ;傳真: 2875-0626 ;郵寄:交通事務局或澳門郵政信箱 880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