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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加強車主責任

司機違法持牌人應繳罰負補充責任

修法加強車主責任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草案,建議當准照持有人作出嚴重違法行為或因未盡管理責任而使有關業務不符合法定要件時,當局將採取行政管理措施糾正。此外,准照持有人應對其的士駕駛員所作的違法行為而應繳付的罰款負補充責任。


監察處罰警方職權


為完善的士客運服務制度,政府根據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結合社會實況及實務工作經驗,經參考鄰近地區的相關法例,制訂了《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草案。法案旨在訂定從事的士客運業務的准入、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以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法案建議重新配置監察職能,有關監察和處罰職權交由治安警察局負責,涉及證照及車輛規格等管理事務的違法行為交由交通事務局負責。


法案將增設行政管理措施,將訂定准照持有人及的士駕駛員的資格、權利及義務。

當准照持有人作出嚴重違法行為或因未盡管理責任而使有關業務不符合法定要件時,行政當局將採取適當行政管理措施糾正。


連坐變身車主有責


此外,准照持有人應對其的士駕駛員所作的違法行為應繳付的罰款負補充責任。

之前文本諮詢期間曾討論到司機違法,車主一併受罰的“連坐”制度問題。

交通事務局長林衍新表示,現時的法例也有規定可吊銷的士執照的條文。對於加強車主管理責任方面,當局




發佈日期︰
2018-04-11
消息來源︰
澳門日報